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P****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桂和路联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4.2mg/100ml。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6663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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