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组。2004年12月22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12月23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11月16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皖D*****号轻型栏板货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陈庙村村道板凳岗路段,碰撞到路边的行道树,致皖D*****号轻型栏板货车及行道树受损,随后被民警勘查现场时查获,并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3月2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黄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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