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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未检公诉字第〔2019〕3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本市开元南路一饭馆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陕A****M“丰田”牌小轿车,沿未央路公交六公司北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康村小学门前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陕A****X号“一汽佳星”牌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至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25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4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5被告人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6被告人供述;

7协议书、谅解书;

8、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一琳

2019年4月1日

附:

1、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未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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