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住云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1时3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云浮市区**路回**小区,途经**路**村村口路段时,碰撞停放在右侧路外的粤******号小型轿车,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3时06分,黄某某在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16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汉新
检察官助理 黄文镠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处所: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