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8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铃山镇江**号,现住晋江市**街道**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23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9时26分许,在晋江市**镇**路**村路段,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小型越野客车掉头时与丁某某驾驶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客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害人林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死因为颅脑损伤所致的脑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均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的车辆的照片;
2.书证:投案证明、破案报告、身份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调解材料、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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