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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89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一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安市**镇****由*****往****方向行驶,至***********门口路段,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转头观看左侧对向车道车辆,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相对方向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陈某某,致闽******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用其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出警的民警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20年9月28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警单、通知书、现场酒精呼气含量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尿检材料、呈请归案情况说明报告、工作记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查询、车辆保险材料、当事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员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勘查、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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