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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中科四轮电动汽车在南安市**镇****对面路口右转弯行驶出来,准备沿省道***线往南安市**镇方向行驶,因操作失误导致无牌四轮电动车径直向右侧路沿行驶过去并将正站在道路右侧斑马线旁购买鸭子的吴某某(1942年7月29日出生)、叶某某夫妇撞倒,致吴某某、叶某某倒地受伤,造成吴某某左小腿中段以远缺失,以及无牌中科电动汽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叶某某放弃伤情鉴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叫其妻子秦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12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黄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和叶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解除暂扣通知书及发还物品凭证、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事故受案登记表、无法接受询问的情况说明、交通强制措施凭证、收款收据、车辆保险材料、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酒精呼气测试材料、交通事故处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相关材料、送达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视听资料复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会议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材料、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查、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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