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随州市**中学**,住随州市曾都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沿随州市城区文帝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青年路公交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路人报案至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黄某某查获。同年7月5日,罗某某(女,殁年64岁)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罗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1.75毫克/100毫升。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广州本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①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②制动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③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广州本田牌小型轿车右前转角处与行人发生接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罗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病情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汪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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