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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桂A5****白色雪佛兰轿车搭乘李某某回家途中,途径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分村路段时,因超速且未按指定道路行驶,导致与被害人卢某甲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卢某甲无责任。

2019年12月17日9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卢某乙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执法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湘凌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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