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7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5****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未佩戴头盔的被害人何某某沿355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实业公司路段时,因操作不慎,导致驾驶的车辆撞上路边树丛,事故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无责任。
2020年6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黄某乙、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执法视频、治安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伟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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