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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未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7时6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A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博罗县泰美镇小罗路由泰美小学往泰美圩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泰美镇小罗路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金龙大道路面改造工程门口路段右转弯时,由于黄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与同方向由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死亡、丘某某重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拨打110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黄某某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黄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于自首。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小武

检察官助理:严文颖

2021年1月21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5册和光盘5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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