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机械厂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本区常泰路慢车道由江南大街往江滨南路方向行驶,行至常泰路海天轻纺公司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追尾碰撞同向行人傅某某,造成被害人傅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被告人黄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傅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9月24日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同年10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和解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尸表检验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