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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7时3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的红绿灯路口的直行车道左转弯掉头时,与在其左侧直行车道同向无证驾驶的徐某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徐某某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日03时20分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2020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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