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定远县七里塘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9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持C3和农机G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01A1802号变型拖拉机,沿安徽省长丰县沛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造甲乡凤楼村长郢组路段,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同向行驶至此左拐弯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庙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长丰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倩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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