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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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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 201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开平市长沙往翠山湖工业园方向行驶,行驶至开平路段(东乐路口)时,碰撞车辆行驶方向左往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其中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鉴定书;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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