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8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于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湘M1****号白色力帆牌SUV至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东联村前光社,乘四周无人之机,持扳手等工具将东联村前光社所属闲置的重125KG的6块变压器铜芯盗走,以4000元的价格售出,经鉴定,125KG紫铜铜芯价值人民币5250元。
2020年7月3日,警察在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大夫田村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6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扣押的白色力帆牌suv一部,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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