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8********,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临时寄押,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8********,汉族,中专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临时寄押,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胡某某回四川省德阳市家中探亲期间,于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租赁**共享汽车带胡某某出去游玩,后胡某某回到河南省通某某冯庄乡,黄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冒充**公司工作人员以共享汽车损坏让胡某某赔付修车费用及缴纳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胡某某共计8000元,后黄某某谎称其他事由骗取胡某某16256.13元,黄某某骗取胡某某人民币共计24256.13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通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家中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被通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上美广场上美网咖内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通某某看书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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