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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韩某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2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村,现住项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2000********,汉族,河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镇**村**号院。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9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韩某某、刘某某伙同张某甲、“左左”、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张某乙负责该团伙运转、收取贩卖公民信息钱款、工资发放、提供查询手机号码的软件等;冯某某负责管理、联系下线客户、业绩统计、工资发放等;“左左”负责对公民手机号码信息的查询;被告人韩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负责联系买公民手机号码的客户、进行贩卖公民手机号码。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信息116937条、非法获利66561.2元;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信息11634条,非法获利10786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信息22005条,非法获利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玲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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