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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谢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谢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3号。2010年11月5日,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拘留(9月1日至9月5日临时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江镇**村。2013年1月15日,黄某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黄某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晚上22时许,肖某与陈某全等人在信丰县嘉定镇桃江俱乐部KTV 106 包厢内唱歌,后陈某全在与被告人谢某通电话时邀请谢鹏一起过来该KTV唱歌。随后谢某与被告人黄某华等人来到桃江俱乐部106包厢与陈某全、肖某等人一起唱歌、喝酒。在唱歌、喝酒期间因肖某切换了谢某点的歌,谢某心生不满遂与黄某华等人离开包厢。当晚23时17分许,谢某与黄某华两人各持匕首返回桃江俱乐部KTV 106包厢内对肖某进行殴打,后被在场旁人劝开,二人见肖平受伤后离开现场。肖某的损伤程度经信丰信用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8年4月4 日0时30分许,被害人谢某明驾驶一部车牌号为赣B02***东风日产小桥车经过信丰县小江镇湖东桥头时,林某平(另案处理)拦下谢某明的轿车并用脚踩了该车的引擎盖上一脚,之后林某平与谢某明发生了争执,林某平将谢某明从车内拉了出来,两人持拳互击对方,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文、王某桃(均另案处理)便上前追打谢某明,对谢某明拳打脚踢,谢某明弃车跑走。被告人谢某持锅将谢某明的轿车挡风玻璃、引擎盖砸坏。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的标的总损失价值为2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抓获经过、前科调查情况等:2.证人肖某云、陈某全、江某毛、黄某兵、林某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谢某明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黄某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信丰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黄某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谢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少忠

2019年3月13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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