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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胡某某等7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现住平南县**街道**园**栋**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白某某”、“黄某丁”,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胡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宾程,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金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绰号“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胡某甲、某某甲、宾程、林某某、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丙伙同黄某甲、胡某甲、宾程、某某甲、林某某、文某某等人,先后在平南县平南镇金盛商行、平南县平南镇碌河村的一间民宅、平南县安怀镇的一个果场内、平南县平南镇碌河村黄某甲大哥黄华新家以及平南县平南镇新盆村木凭三屯某某甲家开设利用纽扣作赌具、以“抓摊”的形式进行赌博的流动赌场,赌注最小10元起,最大不限,每盘从下注额中抽水5%渔利,每场有二十多名赌徒在该赌场参与赌博。其中,黄某丙、黄某甲、胡某甲是赌场的股东,平时在赌场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胡某甲在该赌场做“摊官”,负责拨钮扣;文某某在赌场做“贺利”,负责抽水及赔补赌徒输赢的钱;某某甲、宾程、林某某在该赌场做“睇水”及带赌徒到赌场赌博。赌场开设期间,抽水获利10000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丙、黄某戊、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宾程、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胡某甲、某某甲、宾程、林某某、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丙、黄某甲、胡某甲、宾程、某某甲、林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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