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广州市白云区**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无业。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无业。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均在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亦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相互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从广州发货将假冒中华、红南京等品牌卷烟卖给被告人王某甲,涉案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14439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将涉案卷烟进行销售。
2017年3月27日,江苏省泗阳县烟草专卖局在**快递泗阳服务有限公司查获被告人王某甲准备接收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快递发货的涉案红南京卷烟合计148条。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微信交易明细、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祯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22995****)、王某甲(联系电话1385136****)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