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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4042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司机,住珠海市斗门区**镇**连**巷**号。199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404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巷**号。1993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9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在我区**镇**村一公路边的养鸡场内盗窃得三黄母鸡(毛鸡)35只,价值人民币2100元。

2、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在上述同样地点盗窃得三黄母鸡(毛鸡)4只,价值人民币240元。

3、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8月5日凌晨1时许,在珠海市**镇**大道的一个果园围场盗窃得家鸡8只,价值人民币720元。

4、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在我区**镇**村路边的一住宅旁边盗窃得毛鸡13只(麒麟阉鸡3只、麒麟母鸡6只、本地阉鸡2只、本地母鸡2只),价值人民币2094元。

5、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经密谋盗窃后,于2019年8月30日凌晨0时许,在珠海市**镇**村一山脚处盗窃得家鸡17只(母鸡16只,公鸡1只),价值人民币1580元。破案后,退回赃物归还被害人。

计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盗窃作案5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73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蒋某某、钟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鉴定意见;

5、有关书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群意

书记员:曾 芹

2019年1月16日

附注: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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