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通过黄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明知汇款金额为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来掩饰犯罪所得,并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11月8日,黄某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元,从中获取好处费700元;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方某甲黄某甲介绍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42850元,黄某甲从中获取好处费150元,方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750元。
经查,被害人李某某奎于2019年11月9日被人以在网上办理贷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52693元,其中5000元汇入方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害人荣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以同样方式被诈骗人民币4000元,其中2500元汇入方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72850元,被告人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民币42850元。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在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小区112幢绝尘汽车工作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
3.被害人李某某、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钱款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晨
检察官助理:赵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方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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