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镇片玉某某大坪组。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1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同年12月1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南省固始县分水亭乡吴某某大围村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同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寿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郑州市中原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同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寿某某、张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和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安某甲(已判决)以帮学生获得报考郑州市省级示范高中的资格为由,分别以一万四千元和一万五千元不等价格收取八名学生家长费用,后以五千元价格通过海明(已判决)分别给八名学生及家长办理了虚假户口簿和身份证。后海明以2900元价格从被告人黄某甲出购买八套身份证及户口簿。
2、2017年,曹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张某丙(另案处理)以200元价格为其办理一张假的身份证,后张某丙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以180元的价格办理一张曹某某的假身份证。
2019年3月,张某丙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分别以260元和700元的价格办理了3本旧版土地使用证、3本新版土地使用证。
3、2019年3月至6月,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甲以每张150元的价格为自己办理一张假的信号指挥工证和一张假的塔吊安拆工证,后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办理三张假身份证。
4、2019年10月4日,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甲以600元价格办理两张假的焊工证和两张高空作业证。
5、2019年6月,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郑州市二七区米章节40号院6号楼的办证小广告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以300元价格为自己办理一张假的身份证。
6、2019年6月,宋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安某乙苑小区院内,通过办证小广告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以120元价格办理一枚假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街道工人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
7、2019年2月,燕某某(另案处理)与柳某甲(另案处理)为提高房屋抵押贷款额度,委托柳某乙(另案处理)办理两张假的结婚证。柳某乙通过办证广告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以300元价格办理两本假的结婚证。
8、2019年7月12日,黄某丙(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号院墙上的办证小广告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以180元价格办理一本假的城建工程师中级职称证书。
9、2019年5月,李某甲(另案处理)通过网上搜索办证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以250元价格办理一张名为李某乙的假的河南省居住证。
10、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网上搜索办证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以220元价格为自己办理一本假的城建助理工程师证书。
11、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寿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四厂中街18号楼4单元通过办证广告联系到被告人黄某甲,以180元价格为自己办理一张假的电工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寿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犯安某甲、海明、史瑞香、董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审计报告;5、户籍证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寿某某、张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寿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蒿海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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