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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张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5〕2411号

被告人廖龙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健良,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维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社**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铭杭,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社**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永毅,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超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队**巷**号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耀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4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龙彬、汤健良、曾维林、曾铭杭、曾永毅、曾超澎、邓耀祥、黄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廖龙彬因琐事发生争执,相约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桂花路BBMIX酒吧门口谈判。被告人黄某某遂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卢某某、江某甲、茹某某、王某甲、江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汽车方向盘锁、木棍等去到上址,与被告人廖龙彬、汤健良、曾维林、曾永毅、曾铭杭、曾超澎、邓耀祥发生殴斗。其间,被告人廖龙彬、汤健良、曾维林、曾永毅、曾铭杭、曾超澎、邓耀祥等人围殴卢某某并致其倒地昏迷,卢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3日死亡,被告人黄某某、曾维林被人用硬物击中头部。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曾维林的伤势为轻微伤;卢某某符合因右侧椎动脉颅内段动脉瘤破裂出血致呼吸与循环中枢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外力、剧烈运动等因素可促使或加剧动脉瘤破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作案工具苹果4S手机;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龙彬、汤健良、曾维林、曾铭杭、曾永毅、曾超澎、邓耀祥、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龙彬、汤健良、曾维林、曾永毅、曾铭杭、曾超澎、邓耀祥聚众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伙同同案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龙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维林、曾铭杭、曾永毅、曾超澎、黄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温昕

2015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龙彬、汤健良、曾维林、曾铭杭、曾永毅、曾超澎、邓耀祥、黄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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