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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鼠”,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村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墟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9时,谭某某开车搭乘母亲游某甲到**镇**村祠堂组给舅舅游某己拜年,将车停在游某己邻居王某甲家前坪。王某甲不许谭某某车子停在自家前坪,并与游某甲、游某某、颜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致王某甲受伤。双方要求村干部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期间,村委决定延后处理此事。

2020年2月10日15时许,王某甲侄子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等人到王某甲家拜年,得知王某甲与游某甲、颜某某等人发生冲突一事,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及李聪(另案处理)等人,告知黄某某等人其姑姑王某甲被人打伤,要黄某某等人到**镇**村为王某甲讨要医药费。

黄某某随后电话通知了被告人张某某,要张某某一同到**镇**村,黄某某发100元微信红包给张某某。张某某随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驾驶湘******小车,从渌田镇大洲村家中赶到**镇**村接了刘某甲刘某某,两人驾车来到**镇**村王某甲家同王某乙等人汇合。

当天18时许,王某甲及其丈夫游某辛带着王某乙、王某丙、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等十余人到沿龙村书记游某乙家,要求游某乙处理此事。因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游某乙要王某甲等人先行回家,第二天到村委会处理此事。随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返还王某甲家商议,决定直接到游某己家,向游某己索要医药费,如若不给便动手打人。

随后,王某甲及其丈夫游正德带领王某乙、王某丙、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李聪等十余人带着铁棍等凶器来到游某己家,要求游某己赔偿王某甲医药费。游某己与妻子颜某某上前与游正德、王某甲等人理论,游某己儿媳尹某某上楼叫丈夫游某戊。王某甲扯着颜某某的头发将颜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颜某某玉手镯摔断。游某戊下楼与王某乙等人理论被王某乙、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等人围着殴打,其中王某乙用铁棍打了游某戊的眼睛,黄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打了游某戊左肩膀。游某戊起身后返回家中拿了一把鱼叉,刘某甲刘某某上前将游某戊的鱼叉抢走,张某某见状返回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恐吓游某戊,不许游某戊反抗。游某己的哥哥游某庚、嫂子段某某赶来劝架,游某庚左手被铁棍打伤,段某某被王某甲咬伤手指后被推倒在地。当地村民闻讯赶到游某己家,王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人见状开车逃离现场。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认定,游某戊、游某庚、段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20年2月26日18时10分,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驾驶湘******汽车经过攸县党校路时被查获,从其副驾驶位扣押砍刀一把,民警随即将二人传唤到案,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7月2日,黄某某驾驶湘******汽车经过攸县老火车站附近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7月28日,王某甲、游正德赔偿了游某己、游某庚、段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游某己、游某庚、段某某对王某乙、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等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资料、到案经过、黄某某通话记录、张某某转账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通卡口照片等书证;2.证人游某丙、游某乙、谭某某、游某甲、游某丁、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己、颜某某、游某戊、游某庚、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游某戊、游某庚、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刘某甲刘某某的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召集他人并积极参与,张某某积极参与,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刘某甲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渌田镇群力村刘家组处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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