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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农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9********,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2001********,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加入“一路顺风”走私微信群,随后受他人的雇请负责帮忙从宁明县寨安乡立门村到派榜村路段的看路工作以逃避查缉。2019年12月5日,黄某甲、凌某某、赵某某、韦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加入“顺风速递”微信群,随后分别驾驶桂FHT2**、桂FYG9**、桂FQ65**、桂F009**、桂F366**等车辆按照微信群内人员的安排按照先后顺序,到宁明县寨安乡北山村中越边境93号界碑处装运走私冻牛肚,随后加入“重车”微信群按照区内人员的安排将走私冻货运往南宁市。5日晚,黄某某接到群内人员告知以500元的费用帮忙看路,遂以200元的费用让被告人农某某与其一起驾驶桂FZ63**众泰汽车到那雷村路段看路。6日0时30分许,黄某某、农某某和黄某甲在那雷村G219延边公路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黄某甲驾驶的桂FHT2**面包车上查获49件净重0.98吨的走私冻牛肚。凌某某驾驶桂FYG9**、赵某某驾驶桂FQ65**、韦某某驾驶桂F009**、陈某某驾驶桂F366**车辆成功躲避民警的查缉,其中凌某某顺利将1.56吨冻牛肚、赵某某顺利将1.56吨冻牛肚、韦某某顺利将1吨冻牛肚、陈某某顺利将1.56吨冻牛肚运往南宁市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明知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仍帮忙实施,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检察官助理:曾宇诗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农某某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共贰册;

    3.随文移送光盘壹什捌张;

4.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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