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1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3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同年8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家中放置了2台自动麻将桌,先后供多名参赌人员利用麻将牌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负责管理该赌场并“抽水”牟利。2019年6月25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查获6名参赌人员及被告人黄某,现场查获赌资2200元、自动麻将台2台等物品。至被查获,共有20名以上参赌人员到场参赌,被告人黄某从中“抽水”牟利约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释放证明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黄某丙、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现被监视居住;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二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