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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村**号,在津无固定住址。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群发布招聘翻译的虚假信息。当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道天津**大学宿舍内,通过QQ添加黄某某为好友求职俄语翻译兼职。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手机登录三个QQ号分别冒充企业负责人、旅行社人员和其他翻译人员与李某某联系骗取其信任,以预订机票和酒店为由,让李某某向其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5977)内转账,先后两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980元和3000元,共计人民币4980元。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9年12月13日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转账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志伟  

代理检察员:张鹏成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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