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壮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路**巷**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7月7日至8月11日,使用34387****@qq.com邮箱先后多次自邮箱账号为8457****@qq.com的人处购买公民征信信息共计1175条。另,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8日,使用 34387****@qq.com邮箱自周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公民征信信息110条。去重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周某某、邮箱账号为 8457****@qq.com的人处购买公民征信信息共计76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公民征信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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