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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月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声称与被害人购买手机,伪造假的网银转账截图骗得被害人信任的手法,骗走多位被害人的手机。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发微信给被害人邓某某,称想购买手机,双方谈好交易价格,黄某某转了300元订金给被害人邓某某,并约定在江门市蓬江区**酒店**交易,次日,被害人邓某某在约定地点把两台手机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一张事先伪造的虚假网银转账截图发送给被害人邓某某,并说网银转账要迟一点到账,被害人邓某某相信后就离开了,后发现没有收到手机款。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发微信给被害人余某某称想购买手机,双方谈好交易价格,两台全新128G白色iphone11手机总价11200元,余某某在约定交易地点江门市蓬江区**酒店**,把两台手机交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将一张事先伪造的虚假网银转账截图发送给余某某,并说网银转账要迟一点到账,余某某相信后就离开了,后发现没有收到手机款并被拉黑。被告人黄某某将两台从余某某处诈骗得来的全新iphone11手机以1041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发微信给被害人黎某某称想购买手机,双方谈好交易价格,两台全新128G iphone11手机总价11400元,黎某某在约定地点江门市蓬江区**酒店**楼**按摩房内把两台手机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一张事先伪造的虚假网银转账截图发送给被害人黎某某,并说网银转账要迟一点到账,被害人黎某某相信后就离开了,后发现没有收到手机款并被拉黑。被告人黄某某将两台从黎某某处诈骗得来的全新iphone11手机以1046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发微信给被害人马某某称想购买手机,双方谈好交易价格,两台全新256G iphonePROMAX和一台全新128Giphone11手机总价25300元,被告人黄某某转了500元订金给被害人马某某,11月20日,马某某在约定地点江门市蓬江区**镇**酒店**楼**房内三台手机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借口要拿去给老板看下将三台手机拿走,后一直没再回来,只将一张事先伪造的虚假网银转账截图发送给被害人马某某,后马某某发现没有收到手机款并被拉黑。被告人黄某某将两台全新256G iphonePROMAX和一台全新128Giphone11手机以17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发微信给被害人蔡某某称想购买手机,双方谈好交易价格,三台全新的256G金色iphone11promax手机和一台二手的iphone8p手机,总价33450元,1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转了400元订金给被害人蔡某某,蔡某某在约定地点江门市蓬江区**酒店**楼**房内将四台手机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借口要拿去给老板看看将三台iphone11promax手机拿走,然后将一张事先伪造的虚假网银转账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蔡某某,后蔡某某发现没有收到手机款并被拉黑。被告人黄某某在新会区二手手机市场随便找了一间手机店将三台全新的256G金色iphone11promax手机以24900的价格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专用票据、发标注、采购收货单、售货单、质量保证单、手机交易协议、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马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共计936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两台,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及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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