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199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捕前住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镇**园,无业,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神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4月因犯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神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住神池县**镇**房,无业,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河曲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因吸食毒品被神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刑拘在逃,于2020年9月7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麻某某伙同被告人孟某某从神池县租车来到宁武县新汽车站附近,步行至吉祥小区三单元七楼东户王某某家。二人通过敲门确认屋内无人后,麻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门打开进入屋内,孟某某在四楼望风,几分钟后麻某某盗窃3000元现金出来,二人打车离开,后麻某某将所盗款项购买毒品,二人共同吸食。
2020年6月4日,麻某某伙同孟某某乘坐公交车从神池来到宁武县城,步行寻找作案目标,行至宁武县旧法院对面的政法小区后,来到小区第二栋楼一单元二楼西户常某某家,二人通过敲门确认屋内无人后,麻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门打开进入屋内,孟某某在门口望风,几分钟后孟某某发现有人遂提醒麻某某,麻某某盗窃11500元后出来和孟一起逃窜到顶楼。几分钟后二人下楼,麻某某让孟去单元门外望风,其欲再次进入常某某家盗窃,开锁后发现屋内有人,二人慌忙逃离现场,事后孟某某分得600元,麻某某将其中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二人共同吸食,其余款项麻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伙同孟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麻某某在上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江
检察官助理:郝慧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 被告二人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