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91********,苗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 于2008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麻某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夜市菜市场**摊位,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摊位内的四瓶菜籽油,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60元。
2.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麻某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村夜市菜市场,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甲放置在摊位内的十余斤龙虾和三斤多鲍鱼,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0元。
3.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麻某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室门口,趁被害人田某乙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门边床上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950元。
案发后,被盗的菜籽油四瓶和华为荣耀手机一只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莘村进村口池塘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朱某甲、田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止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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