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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5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5199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现住新疆莎车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本市蚌山区**街闲逛时发现一个穿着红色上衣的女孩带着耳机在购物,被告人麦·某某跟随这个女孩身后至**路口时将其放在右边上衣口袋内一部白色魅族2手机盗走。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入所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的供述与辩解;

4.关于魅族牌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葛静

2014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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