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62********,傣族,文盲,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19年1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2月6日,因其身患**不适宜继续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麦某某自2019年起向本案证人岩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17日17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镇**村委**组**号被告人麦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98克,毒品海洛因0.64克,手机一部,人民币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侦查机关主办民警)。
2.卷宗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材料1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病情证明材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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