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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9232000********,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9年10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轩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4时20分,被告人鲁某某携带毒品在芒市机场安检时被查获,从其托运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106.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三月五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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