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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职务侵占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8********,汉族,中专学历,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郯西路**苑**单元**室,郯城县**社区**村委委员。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鲁某某任**社区**村委委员期间,伙同**社区**村党支部书记鲁某甲、**村会计鲁某乙(二人均已判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非法侵占村集体资金15.48万元,三人私分。被告人鲁某某分得5.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账笔录、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同案犯鲁某甲、鲁某乙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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