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公诉刑诉〔2018〕280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9********,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家住永顺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8年8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8年9月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在永顺县**乡***村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致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向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永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甲、熊某某、陈某某、向某乙、彭某某、鲁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瑞勇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