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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晓林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时05分,被告人鲁晓林鲁某某醉酒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沿3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柴武大街口时,撞上正在等红灯的刘某甲驾驶并拉乘杨某某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使刘某甲驾驶的车辆向前撞到正常左转弯的刘某乙驾驶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左侧车底,造成三车损坏,鲁晓林鲁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鲁晓林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2.27mg/100mL。被告人鲁晓林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当事人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晓林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晓林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晓林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晓林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月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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