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黄色“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春天国际”小区出发,沿大邑大道、大驷路往天新大快速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大驷路成温邛高速涵洞路段时发现有设卡民警便调头,调头后行驶至大驷路成温邛高速涵洞处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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