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8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大道**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木业有限公司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新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姚某某、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李清照、周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在新冠疫情防疫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因从事买卖口罩、无纺布生意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同年6月18日,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鲁某某联系购买生产口罩所需的原材料无纺布,鲁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的情况下,与刘某某口头约定购买数量、价格等,并收取刘某某定金5000元,承诺当日发货,后经刘某某催要,鲁某某退还定金2000元。2020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鲁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继续支付尾款与被告人姚某某、钱某某共同拍摄了一段货物已装车的虚假视频,由钱某某冒充卖家,将该段视频发送给刘某某,并冒充货车司机,与被害人刘某某取得联系,刘某某信以为货已发出后,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尾款4.8万元给被告人鲁某某,后三被告人各分得1.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姚某某、钱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9万元,被告人姚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6万元,被告人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姚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姚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姚某某、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姚某某、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霞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大道**花园**栋**单元**室候审;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小区**木业有限公司内候审;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新村**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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