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魏金某在**小区(**学院西门北侧)一排民房处,看见被害人徐某某房间内有两箱白酒,遂用木棍将后墙窗口捣出一个洞,从洞口进入房间,盗窃两箱洋河醇浆白酒和800余元现金。经认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792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金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魏金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白酒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金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事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金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金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景勇
附:
1.被告人魏金某(1762505****)现被监视居住在住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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