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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432号

被告人魏某某,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号**。2005年5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5年9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2月3日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于2018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初,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出具伪造的《矿山转让合同》,谎称其已取得甘肃****采石厂的所有权并进行了投资,现因经营需要,与马某某、王某甲进行合作投资。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3年6月3日与马某某、王某甲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多次以办理采矿证、投资采石厂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二人投资款项共计133.34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魏某某逃匿,赃款挥霍。

2、2014年7月,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采石厂需要资金运转为由,冒用**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的名义,伪造并加盖**面业有限公司印章,向被害人王某乙提供虚假担保,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王某乙实际借款67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魏某某逃匿,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合作协议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虚构投资项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再次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蓉、杨伟莉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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