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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67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院批准,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城**区**楼**室屈某某(女,36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元),房门钥匙1串。赃物已起获发还。

二、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城**区**楼**室魏某乙(男,50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宝马车钥匙1把、房门钥匙1把。赃物已起获发还。

三、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翻窗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城**区**楼**室徐某某(男,72岁,山东省人)家中,窃取奥迪车钥匙1把。赃物已起获发还。

四、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欲翻窗进入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室关某某(女,66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财物未果。

五、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翻窗进入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室滕某某(男,46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

六、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翻窗进入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室李某某(男,51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挎包1个,钱包1个(内有银行卡3张、加油卡1张),公交卡1张,驾驶证1本,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汽车钥匙等物品。

七、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翻窗进入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室韩某某(女,29岁,河北省人)家中,窃取电脑包、手提包、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房门钥匙等物品。

被告人魏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暂住地起获部分赃物。被告人魏某甲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美惠

2020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卷宗6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无扣押物品、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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