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02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2011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6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3月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康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庄**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5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二名被告人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告人姚某某发生争执、扭打。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捡拾板砖拍打魏某甲的头部,被告人魏某甲则拳打姚某某,脚踢**KTV大门,并殴打KTV工作人员杨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魏某甲因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姚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手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甲、主某某、管某某、张某乙、段某某、魏某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等事实。
3.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的伤势情况。
4.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已相互谅解,被告人魏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并已取得其谅解等。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劣迹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魏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六个月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四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方祎云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1**/2090****)、魏某甲(1**/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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