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7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受江西燕兴物业珠海公司委派到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大楼水电维修工作,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进入**号办公室,将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柜子里的软盒装中华香烟3条、熊猫(硬特规)香烟1条、中华(金中支)香烟2包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价格认定结论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酌情从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判处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本市香洲区**房,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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