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黄金海岸北门的三江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千岛源纯正茶油1瓶。经认定,上述茶油价值人民币109元。
2、2019年5月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黄金海岸北门的三江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千岛源纯正茶油1瓶。经认定,上述茶油价值人民币109元。
3、2019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黄金海岸北门的三江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千岛源纯正茶油1瓶、小猪佩奇100ml乳酸菌饮品5瓶。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68.5元。
4、2019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黄金海岸北门的三江超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一袋鲜食荟活冻对虾、一袋鲜食荟带鱼,被超市收银处工作人员发现后抓获。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8.4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5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归还窃得财物并进行适当补偿,被害人王某某对魏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银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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