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221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冒名代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经人介绍到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园**幢**单元**室被害人徐某某家中从事保洁工作,在此过程中,魏某某将房间内的1条足金招财纳福手链、1条多彩碧玺手串、1条585黄金贝壳四叶草手链、1个黄金称心如意秤砣吊坠、1枚亮银色时尚简约棱格纹指环、1枚古驰(GUCCI)品牌750玫瑰金指环等共计6件饰品盗走。后因徐某某发现催讨,魏某某分三次将上述物品归还给徐某某。经估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90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现场小区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复印件、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被盗物品照片、发票、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价格鉴定专家意见、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时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徐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人民币63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联系电话:1381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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