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6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原昆明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号**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 2019年5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9月27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以云南省**调解部或者昆明**调解部的名义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和接受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多次非法穿着警用制式服装,佩戴单警装备,自称是警察,制作接处警登记表,让认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签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2017年12月24日晚上,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借款纠纷,在昆明市盘龙区**栋**室云南省**调解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涉嫌诈骗为由,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搜身、尿检,让被害人张某某签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用手铐将被害人张某某拷起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一直到12月25日凌晨,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了协议,才让被害人张某某离开。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龙头街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昆明市盘龙区金领时代B1幢1楼、附1楼云南省**调解部、昆明**调解部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卷宗、接处警登记表、文件、会计凭证等材料。扣押了警服、警徽、警号、警用多功能腰带(内有警用甩棍、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用手铐、警用执法记录仪等)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书证: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解卷宗材料、昆明**复函及相关文件材料;4、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使用械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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