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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01年因嫖娼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津C****8黄色红旗牌HS5型SUV,由本市河北区日纬路驶出,途径中山路、中山北路、养鱼池路、金钟河大街,后沿金钟河大街行驶至本市东某某金钟街北方五金城路口时被查获。经检验,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1.2/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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