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住**区**路**庄**区**排楼**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1月20日被唐山市东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冀CH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C2***挂号挂车在昌黎县安丰公司八厂热A6号仓库地磅西侧由西向东起步行驶时与车辆前方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成某某相撞,造成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昌黎县医院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商业险保单复印件等书证;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他材料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连才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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